王瑞峰、王灵召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5民初3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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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民初3380号案件名称
王瑞峰、王灵召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瑞峰;王灵召;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河南省嵩县第一高级中学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5民初3380号原告:王瑞峰,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王灵召,男,汉族,1949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原告: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治更,经理。被告:河南省嵩县第一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王明刚,校长。本院在审理王瑞峰、王灵召、嵩县第六建筑安装公司诉河南省嵩县第一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行湘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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