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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在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30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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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301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沈在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沈在好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18号之一被执行人:沈在好,男性,1976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沈在好为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226刑初328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本院(2021)皖1226执30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沈在好银行账户存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在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穆志豪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18号之一被执行人:沈在好,男性,1976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沈在好为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226刑初328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本院(2021)皖1226执30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沈在好银行账户存款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在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穆志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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