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新莲、何杏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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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606号案件名称
许新莲、何杏花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许新莲;何杏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恢606号申请执行人许新莲,女,汉族。被执行人何杏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新莲与被执行人何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新莲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清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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