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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喜、金志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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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371号
  • 案件名称

    王国喜、金志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国喜;金志丹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371号被执行人:王国喜,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凌源市。被执行人:金志丹,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新民市。王国喜、金志丹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王国喜、金志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即被执行人王国喜处罚金15万元;被执行人金志丹处罚金5万元;被执行人王国喜退赔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430,296.15元;被执行人王国喜、金志丹共同退赔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0,470元;被执行人王国喜退赔吕东虎3,500元,退赔刘艳军人民币9,000元;被执行人王国喜、金志丹共同退赔孟祥剑3,000元,共同退赔刘艳军1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国喜、金志丹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银行理财、保险理财、公积金、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国喜、金志丹名下位于凌源市××福家园××号房屋(已被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5日确权给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过户),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志丹名下牌号为辽L×××××的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国喜名下牌号为辽A×××××、辽A×××××、辽H×××××、辽H×××××、辽H×××××的车辆(以上车辆均为找到),冻结了被执行人金志丹名下银行存款507.4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殿志审 判 员 刘 利审 判 员 李晨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磊书 记 员 曹洪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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