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继华、丁绿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6执3662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执3662号之二案件名称
马继华、丁绿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继华;丁绿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6执36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继华,女,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花园D1三单元202室。被执行人:丁绿岩,女,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福利一路23-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继华与被执行人丁绿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继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21)苏0706执36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杨 路审 判 员 胡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胜男书 记 员 徐惠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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