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建宁、何升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429执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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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749号案件名称
焦建宁、何升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焦建宁;何升宏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29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XX街道办事处XX村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申请被执行人焦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焦某某银行存款共计9905元(其中案件款9830元,退还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案件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焦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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