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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起樑、叶建成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1222执788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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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豫1222执788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叶起樑、叶建成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叶起樑;叶建成;郑秀燕;徐菊红;叶立光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222执788号之五被执行人:叶起樑,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叶建成,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郑秀燕,女,1978年3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徐菊红,女,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被执行人:叶立光,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叶起樑、郑秀燕、徐菊红、叶立光、叶建成罚金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叶起樑处罚金400000元;二、叶建成处罚金400000元;三、郑秀燕处罚金400000元;四、徐菊红处罚金200000元;五、叶立光处罚金20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已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叶起樑、郑秀燕、叶立光、叶建成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徐菊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二、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郑秀燕有银行存款42469.92元,被执行人叶建成有银行存款15757.70元,被执行人叶起樑有银行存款8555.04元,被执行人叶立光有银行存款4081.53元,上述存款均已扣划。查封了叶起樑名下所有的豫M×××××宝马牌汽车一辆,查封了叶建成名下所有的豫M×××××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因未查到其下落,暂无法处置;查封了叶立光名下所有的闽A×××××长安牌汽车一辆,因已达报废年限,亦无法处置价值。除此之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2020年8月5日委托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郑秀燕所有的位于福建省连江县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闽(2018)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020683号)、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马祖东路3号碧水龙城2幢1805单元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闽(2018)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020682号)。期限为三年。后郑秀燕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解除了查封。2020年8月19日向陕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陕州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四、经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陕州区管理部查询五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8月10日向灵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徐菊红在灵宝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2020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向五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0年8月26日,本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因疫情等原因暂未实施拘留。本案执行标的为16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428394.27元,尚余1171605.73元未能执行到位。郑秀燕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李秋梅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夏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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