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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浦县火炬手工艺品有限公司等洛浦县图尔荪手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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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830号
  • 案件名称

    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浦县火炬手工艺品有限公司等洛浦县图尔荪手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浦县火炬手工艺品有限公司;洛浦县图尔荪手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4执830号申请执行人: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付胜,理事长。    被执行人:洛浦县火炬手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地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乌阿丽妮萨·如则麦麦提,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浦县图尔荪手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田地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图尔荪托合提·伊敏托合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洛浦县火炬手工艺品有限公司、洛浦县图尔荪手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224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洛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责令其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    二、经本院五查,不动产信息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洛浦县火炬手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布亚乡有厂房一间,被执行人洛浦县图尔荪手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布亚乡有厂房一间,除此之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说明,申请人不同意评估拍卖以上财产,申请人表示放弃以上财产。    三、2021年9月25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洛浦县火炬手工艺品有限公司、洛浦县图尔荪手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    四、2021年9月25日,本院和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鹏审判员    阿布都艾海提·吐送买买提审判员    如孜托合提·奥布力喀斯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玉苏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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