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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兵、王文川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1923财保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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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3财保357号
  • 案件名称

    鲜兵、王文川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昌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鲜兵;王文川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财保357号申请人:鲜兵,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3日,住四川省双流县。被申请人:王文川,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日,住平昌县。申请人鲜兵与被申请人王文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鲜兵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文川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8385)、四川天府银行(账户:6228××××1644)、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23××××9185)、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2741)内资金共计1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鲜兵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冻结被申请人王文川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8385)、四川天府银行(账户:6228××××1644)、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23××××9185)、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2741)内资金共计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俊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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