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李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8民初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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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民初893号案件名称
曹某、李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曹某;李某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8民初893号原告:曹某,女,194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194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与原告曹某系夫妻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棉,深泽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被告:李某2,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深泽县,与被告李某2系翁婿关系。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曹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曹某负担。审 判 员 李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鑫辉书 记 员 袁月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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