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丽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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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977号案件名称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丽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丽萍;陈亚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定代表人陈德旭,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左振宇,系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贾丽萍,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陈亚江,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丽萍、陈亚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执9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德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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