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星、文杰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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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092号案件名称
曾凡星、文杰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曾凡星;文杰;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市自然资源局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092号原告:曾凡星,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文杰,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光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1幢20层3号。法定代表人:柯增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元园,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凤清,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黔西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黔西市滨河湾A栋2410号。法定代表人:张民,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星诉被告文杰、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黔西市自然资源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凡星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凡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凡星撤回对被告文杰、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黔西市自然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凡星负担。审判员 曾 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兴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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