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129执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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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623号案件名称
刘国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国宾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黑0129执623号被执行人:刘国宾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2019)黑0129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刘国宾欠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8610元。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国宾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2021年8月18日,冻结了刘国宾上述保险账户内的现金价值。因被执行人刘国宾不履行缴费义务,2021年9月2日,划拨刘国宾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账户现金价值13150.32元,交纳案件受理费861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余款449.32元转入另案(2020)黑0129执恢160号案件,用于交付申请执行人薛桂芹。至此,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黑0129民初1682号民事调解书中“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8610元,由被告刘国宾承担。”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贾文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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