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众智达铁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101民初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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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101民初111号案件名称
沈阳众智达铁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沈阳众智达铁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101民初111号原告:沈阳众智达铁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北街15甲2(19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64709334R。法定代表人:魏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久,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01624043L。法定代表人:张力。原告沈阳众智达铁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书》,原告以被告主动还款,申请人决定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众智达铁路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8元,减半收取36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学群审 判 员 王 巽审 判 员 张馨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贾依妮书 记 员 高 晗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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