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洛宁县城区东晟美食城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328民初16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8民初1606号
  • 案件名称

    洛宁县城区东晟美食城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洛宁县城区东晟美食城店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号2021豫03**民初1606号案由合同纠纷立案时间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适用程序小额诉讼诉讼地位原告杨博,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城郊乡温庄村**,居民身份证号:4103281992********。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民。一般代理。被告洛宁县城区东晟美食城店,住所地:洛宁县翔梧路盛德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8MA4850G86E。经营者:赵作东,居民身份证号:4103281989********。赵作东,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城关镇北大路春燕幼儿园隔壁**东门,居民身份证:4103281989********。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退还保证金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意见二被告未答辩。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和被告洛宁县城区东晟美食城店约定:乙方(杨博)在甲方(东晟美食城)所属的翔梧路盛德美一楼东晟美食城设立经营专柜,使用档口6号,经营品类主要为铁锅炒饭,经营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2020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金收据一张;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金收据一张,收据未注明时间。2020年8月22日,被告方通过微信通知原告:“美食城最近要进行内部整改,你放在楼上的设备,需要搬走,你尽快联系车拉走。”后原告以被告拒不退还保证金为由,诉至本院。裁判理由原告杨博要求被告洛宁县城区东晟美食城店退还保证金1万元,有原告杨博提供的保证金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相佐证,本院予以支持。赵作东作为洛宁县城区东晟美食城店的实际经营者,应该以个人财产对洛宁县城区东晟美食城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主文被告洛宁县城区东晟美食城店、赵作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退还原告杨博保证金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洛宁县城区东晟美食城店、赵作东负担。权利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组织审判员金利兵二0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孙尧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