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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自伟、吕志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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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448号
  • 案件名称

    陈自伟、吕志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自伟;吕志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陈自伟,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吕志杰,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自伟与被执行人吕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志杰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房屋等财产。其名下有一辆车辆被另案查封。其开办的北安市冷泉世家饮品有限公司的股权亦被另案查封,等待处置。被执行人吕志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吕志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12556.10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12556.1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长俊审判员  胡 伟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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