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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鑫、抚顺博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2民督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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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民督239号
  • 案件名称

    赵鑫、抚顺博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鑫;抚顺博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2民督239号申请人:赵鑫,性别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家庭地址为抚顺市新抚区。被申请人:抚顺博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抚顺市新抚区博乔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华宅C区138-3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辉1389815176317802481198申请人赵鑫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申请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鑫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路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徐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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