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点红、秦兴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15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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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1544号之一案件名称
顾点红、秦兴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顾点红;秦兴明;张先贵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1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点红,男,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秦兴明,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张先贵,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顾点红申请执行秦兴明、张先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73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兴明赔偿申请执行人顾点红损失费112401.21元,案件受理费1274元;责令被执行人张先贵赔偿申请执行人顾点红损失费63442.12元,案件受理费634元。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2538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兴明、张先贵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秦兴明、张先贵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财产报告。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秦兴明、张先贵名下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之后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并线下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秦兴明有银行零星存款5000余元,除此之外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先贵有银行零星存款及网络资金400余元,与他人共有一套易地扶贫搬迁房,除此之外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反馈的情况,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先贵与他人共有的易地扶贫搬迁房,扣划了被执行人秦兴明的银行存款5201元;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先贵的银行存款40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秦兴明、张先贵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李提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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