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勋、马大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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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862号案件名称
刘勋、马大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勋;马大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862号申请人:刘勋,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铭,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大成,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刘勋与被告马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申请人刘勋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大成银行存款3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勋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大成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晓楠书 记 员 李 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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