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黔0221执2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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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2694号案件名称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21)黔0221执2694号申请执行人:尹成达,男,195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双龙村六组23号,身份证号码:5202011954××××××××;被执行人:王东湖,男,198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木果镇镇机关宿舍113号,身份证号码:520221198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21民特2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尹成达68120元,执行费9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东湖于2021年9月23日缴纳68120元,执行费922元缴纳至本院一案一账户上。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特以自动履行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承办人:彭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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