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振忠、大连沙河口长颈鹿美语培训学校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43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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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4337号之二案件名称
柳振忠、大连沙河口长颈鹿美语培训学校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柳振忠;大连沙河口长颈鹿美语培训学校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43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柳振忠。被执行人:大连沙河口长颈鹿美语培训学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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