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闳朝、杨闳朝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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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248号案件名称
杨闳朝、杨闳朝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闳朝;杨闳朝;王乐;王晓巧;王立冬;王乐;王立冬;王晓巧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24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澄景家园。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澄景家园。申请执行人:王某丙、男、汉族、1995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澄景家园。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南大街。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5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2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鹏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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