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121号
  • 案件名称

    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李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21号原告: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凯旋北路5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