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国、矫殿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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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180号案件名称
孙洪国、矫殿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孙洪国;矫殿文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孙洪国,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船员,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矫殿文,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孙洪国与被执行人矫殿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4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按本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矫殿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洪国赔偿款50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118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玉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巍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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