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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丰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恢8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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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恢8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丰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丰全;李先;李恒璇;陈晓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恢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家庆,董事长。被执行人:白丰全,男,土家族,1984年9月13日出生,住慈利县。被执行人:李先,女,土家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武陵源区。被执行人:李恒璇,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慈利县。被执行人:陈晓丽,女,土家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慈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丰全、李先、李恒璇、陈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丰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8月2日前偿还2万元,2021年8月30日偿还4万元,2021年12月20日前偿还4万元,2022年1至3月底偿还1万元,2022年4至5月每月偿还1.5万元,2022年6至8月每月还2万元,剩余部分从2022年9月起每月偿还1.5万元,直至偿还完全部借款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21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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