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九明、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6民初3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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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民初3547号案件名称
张九明、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九明;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6民初3547号原告:张九明,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芳,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109201797U。法定代表人:张海赋,职务:董事长。张九明与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九明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九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艳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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