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圣禹基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银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5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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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526号之一案件名称
常德市圣禹基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银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常德市圣禹基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银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宏生;郭冰;曾宪刚;汉寿县周文庙德龙砂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圣禹基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办事处熊家台社区洞庭大道3738号(五凌电力大楼8楼)。法定代表人:杨云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银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康顺街138号。法定代表人:陈宏生。被执行人:陈宏生,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郭冰,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曾宪刚,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汉寿县周文庙德龙砂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岩汪湖镇周文庙社区(原先锋村一组)。法定代表人:陈宏生。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圣禹基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银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宏生、郭冰、曾宪刚、汉寿县周文庙德龙砂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2526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湖南银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宏生、郭冰、曾宪刚、汉寿县周文庙德龙砂砾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常德市圣禹基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曾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银军书 记 员 黄 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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