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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改芝与王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2021)鲁1522财保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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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2财保254号
  • 案件名称

    胡改芝与王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莘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胡改芝;王宇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22财保254号申请人:胡改芝,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申请人:王宇,男,199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宇名下的鲁P0××××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宇名下的鲁P0××××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过户、抵押、赠与、变卖。案件申请费520元,暂由申请人胡改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马合亭书 记 员 种伟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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