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振华、彭湘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6民初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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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民初2235号案件名称
吴振华、彭湘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吴振华;彭湘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6民初2235号原告:吴振华,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彭湘,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吴振华与被告彭湘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敏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向 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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