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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华、彭湘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6民初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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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民初2235号
  • 案件名称

    吴振华、彭湘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吴振华;彭湘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6民初2235号原告:吴振华,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彭湘,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吴振华与被告彭湘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敏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向 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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