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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爱琴与汤梅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2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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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20015号
  • 案件名称

    蔡爱琴与汤梅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蔡爱琴;汤梅华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20015号原告:蔡爱琴,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娇,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梅华,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爱琴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俞 皎法官助理  王 琛书 记 员  陈顺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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