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爱琴与汤梅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2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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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20015号案件名称
蔡爱琴与汤梅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蔡爱琴;汤梅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20015号原告:蔡爱琴,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姣娇,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梅华,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爱琴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俞 皎法官助理 王 琛书 记 员 陈顺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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