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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久来、徐兰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民终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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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终2193号
  • 案件名称

    陈久来、徐兰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久来;徐兰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民终2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久来,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显雷,浙江天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兰香,女,194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雨,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久来因与被上诉人徐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2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久来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浙1082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驳回徐兰香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兰香承担。事实和理由:陈久来与徐兰香的儿子李叔考相识,2017年9月29日,陈久来收到徐兰香的汇款50万元,当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没有写明出借人的姓名,钱是向李叔考借的,借条也是交给李叔考的,陈久来与徐兰香从未见过面。2018年,李叔考要求陈久来还款,陈久来的女儿陈秋晓分别于2018年10月和12月在浙江温州永嘉和河北邯郸举办婚礼,两次收受礼金共计40多万元,陈久来又从自己经营的超市里凑了钱,将全部款项一并交给李叔考,李叔考收到钱后将借条当场撕毁,故陈久来已归还了全部借款。一审法院在仅有徐兰香的汇款凭证,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就支持了徐兰香的诉讼请求不当。 徐兰香辩称,本案借款从未打过借条,陈久来也不曾归还过借款,请求驳回陈久来的上诉请求。 徐兰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久来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参照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29日,陈久来向徐兰香借款500000元。借款后,陈久来未偿还借款。徐兰香之子李叔考曾以自己的名义就本案借款于2020年7月3日向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该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冀0402民初1561号民事裁定,以李叔考并非适格原告为由驳回李叔考的起诉,该裁定书现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陈久来向徐兰香借款,理应及时偿还借款。陈久来主张其已偿还了全部借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徐兰香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部分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其主张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不予支持,但陈久来仍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综上,徐兰香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久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徐兰香借款500000元,并以500000元以基数,支付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徐兰香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6元,减半收取4893元,由徐兰香负担493元,由陈久来负担44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陈久来在(2020)冀0402民初1561号与李叔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李叔考并非涉案50万借款的出借人,导致李叔考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现在本案中又认为实际出借人是李叔考,陈述前后矛盾,不能采信。前案现已生效,加之本案有汇款凭证为据,应当确认徐兰香系本案借款的出借人。陈久来称已偿还全部借款,但仅提供了礼金清单,并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陈久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86元,由陈久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战平 审判员汤坚强 审判员王晓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霞 代书记员李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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