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庆日与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3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313号案件名称
申庆日与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申庆日;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庆日,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北沙东路48号第二层206-4。 法定代表人:袁惠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营,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威,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申庆日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2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庆日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后,其在限期内不予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申庆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郭立坤审判员 刘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一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