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安新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04民初3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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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04民初3971号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安新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安新支行;时书微;潘栎伊;潘时;黎英;王华林;林建初;陈全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04民初3971号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9030089K。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安新支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67415681X。负责人:汤凌净,该支行负责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门君,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书微,女,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告:潘栎伊,女,汉族,1989年12月30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书微,女,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系潘栎伊母亲。被告:潘时,男,汉族,1992年5月6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书微,女,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系潘时母亲。被告:黎英,女,汉族,1959年7月21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被告:王华林,男,汉族,1958年5月6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被告:林建初,男,汉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被告:陈全英,女,瑶族,1979年9月7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安新支行与被告时书微、潘栎伊、潘时、黎英、王华林、林建初、陈全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2021)桂0304民初39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时书微、潘栎伊、潘时、黎英、王华林、林建初、陈全英名下价值235000元的财产。现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潘栎伊名下银行账户235000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潘栎伊名下银行账户2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楚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再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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