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义梅、徐义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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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818号案件名称
徐义梅、徐义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徐义梅;徐义春;徐德仓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818号申请执行人:徐义梅,女,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住志丹县。被执行人:徐义春,男,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志丹县。被执行人:徐德仓,男,汉族,1950年11月8日出生,住志丹县。申请执行人徐义梅与被执行人徐义春、徐德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5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义春、徐德仓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义梅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徐义春、徐德仓给付申请执行人徐义梅借款本金100000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徐义春、徐德仓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徐义春、徐德仓与申请执行人徐义梅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徐义春即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徐义梅案件款10000元,剩余案件款90000元申请执行人徐义梅同意冻结被执行人徐德仓在志丹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来长期偿还本案全部案件款;2、如若被执行人徐德仓工资账户有变动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恢复原判决执行。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81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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