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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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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430号
  • 案件名称

    张涛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涛涛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430号 被执行人:张涛涛,男性,1982年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家住铜川市耀州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张涛涛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涛涛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涛涛缴纳罚金3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车库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到位标的为零,未到位标的为罚金3000元。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4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杨  敏审  判  员 焦志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岗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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