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沈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0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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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02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沈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沈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0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46号1栋天瑞新城1-4层。负责人:邓才礼,行长。被执行人:沈强,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执行人沈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04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唐 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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