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忠明与长春市品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智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9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928号案件名称
赵忠明与长春市品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智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忠明;长春市品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智;韩冬天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928号原告:赵忠明,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告:长春市品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与乐群街交汇吉森春城G10栋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智。 被告:王智,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韩冬天,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 原告赵忠明与被告长春市品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智、韩冬天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2日,赵忠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忠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赵忠明负担。 审判员 胡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方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谈成、董家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26执1944号 下一篇 平利县美家居建材超市、姜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恢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