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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忠明与长春市品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智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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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928号
  • 案件名称

    赵忠明与长春市品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智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忠明;长春市品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智;韩冬天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928号原告:赵忠明,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告:长春市品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与乐群街交汇吉森春城G10栋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智。        被告:王智,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韩冬天,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汽开区。        原告赵忠明与被告长春市品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智、韩冬天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2日,赵忠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忠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赵忠明负担。        审判员    胡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方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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