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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继业、张宁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8执恢15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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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陕0828执恢15号之六
  • 案件名称

    姜继业、张宁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姜继业;张宁爱;张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8执恢1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姜继业,男,汉族,住榆林市。被执行人:张宁爱,女,汉族,住佳县佳芦镇。被执行人:张远,男,汉族,住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继业与被执行人张远、张宁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行xxxxxx账户存款xxx元,并将该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方式为只收不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曹明革审判员  马志承审判员  武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辽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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