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继业、张宁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828执恢15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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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陕0828执恢15号之六案件名称
姜继业、张宁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姜继业;张宁爱;张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8执恢1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姜继业,男,汉族,住榆林市。被执行人:张宁爱,女,汉族,住佳县佳芦镇。被执行人:张远,男,汉族,住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继业与被执行人张远、张宁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行xxxxxx账户存款xxx元,并将该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方式为只收不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曹明革审判员 马志承审判员 武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辽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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