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沛双与王沛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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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初3933号案件名称
王沛双与王沛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沛双;王沛波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初3933号原告:王沛双,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王沛波,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王沛双与王沛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王沛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沛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00元,由王沛双负担。 审判员薛冬梅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付纯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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