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有色金属铸造厂、唐柱生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恢3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恢333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新化县有色金属铸造厂、唐柱生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新化县有色金属铸造厂;唐柱生;张金凤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恢33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有色金属铸造厂,地址新化县上梅镇城西街。法定代表人曾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曾令平,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底市。被执行人唐柱生,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张金凤,女,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零陵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有色金属铸造厂与被执行人唐柱生、张金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湘132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有色金属铸造厂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柱生、张金凤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实际划拨了唐柱生、张金凤在银行的存款17867.19元)并依法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唐柱生、张金凤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谈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9070元,并应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已执行17867.19元,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金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