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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幼儿园、赵雪琴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民终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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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371号
  • 案件名称

    延长县幼儿园、赵雪琴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延长县幼儿园;赵雪琴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6民终1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雪琴,女,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现住延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霖,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长县幼儿园。住所地:延长县XX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62143649539OQ法定代表人:苏小燕,系该园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国旗,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雪琴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民初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雪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霖、被上诉人延长县XX园XX段国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赵雪琴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延长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被上诉人延长县幼儿园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延长县幼儿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无须保留劳动关系、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依法判令原告无须为被告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工资5100元;3、依法判令原告无须为被告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的养老保险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10月1日被告赵雪琴应聘至延长县幼儿园从事大厨工作。200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23日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5个月,约定月工资1700元。签订劳务合同后,被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延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20年12月29日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47号裁决。2020年9月28日被告提起劳动仲裁后,再未到原告延长县幼儿园工作。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被告因补缴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且被告未提供不能补缴的证据,本院不予处理。被告从200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28日在原告处从事大厨工作11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被告要求确认与原告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在仲裁期间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被告从2020年9月28日之后再未到原告处工作,故原告请求无须为被告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工资5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延长县幼儿园与被告赵雪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二、原告延长县幼儿园无须向被告赵雪琴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工资5100元。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延长县幼儿园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供康建珍的证人证言,证明2020年10月-12月上诉人到单位上班,单位不让上,这个工资应该发放。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人证言不属于新证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人主要证明了其自身的情况,没有充分的证明上诉人的情况,证明目的相互矛盾。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该组证据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期间产生的新证据,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期间虽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但上诉人从2020年9月28日之后再未到被上诉人处工作确属事实,故一审法院未支持该期间的工资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延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20)第47号裁决书中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案涉仲裁裁决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对此重新作出判决,程序合法。另,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应通过行政部门解决。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否支付的问题。上诉人虽在劳动仲裁阶段提出该项请求,但延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支持上诉人的该项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被上诉人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上诉人未起诉,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一项,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一审法院起诉,故一审法院未将其作为审理对象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雪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欣  南审   判  员   武      烨审   判  员   樊      宁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吴  思  兰 书   记  员   樊      蓉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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