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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与肖淑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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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1385号
  • 案件名称

    刘铁与肖淑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铁;肖淑珍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1385号原告(反诉被告):刘铁,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玲,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系原告刘铁女儿。        被告(反诉原告):肖淑珍,女,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原告(反诉被告)刘铁与被告(反诉原告)肖淑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反诉被告)刘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反诉原告)肖淑珍当庭提出撤回反诉。被告(反诉原告)肖淑珍未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肖淑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于原告(反诉被告)刘铁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2、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肖淑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刘铁负担。        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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