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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6破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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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8)沪0116破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6破7号之二018年9月6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上海市金山区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2021年8月9日,本院裁定确认涌灵公司无异议债权表中的136户债权人的债权总额7,678,147.49元。经管理人调查核实,未能接管到涌灵公司任何货币、有形及无形资产。涌灵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宣告破产条件。故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涌灵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涌灵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不具备重整或和解的可能性,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应予以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宣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熊艳蓓审 判 员 李贵贤审 判 员 赵 阳法官助理 陶天宇书 记 员 张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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