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平、龙云庭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6执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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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96号案件名称
曹刚平、龙云庭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曹刚平;龙云庭;龙云平;龙云宝;蒋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6执396号申请执行人:曹刚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龙云庭,男,汉族。被执行人:龙云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龙云宝,男,汉族。被执行人:蒋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刚平与被执行人龙云庭、龙云平、龙云宝、蒋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龙云庭、龙云宝、龙云平、蒋伟四人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378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交纳案件受理费3933.5元、申请执行费646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龙云庭按照出资比例自觉履行了他应给付的义务,给付案件款本金218900元及利息4918元,交纳诉讼费984元,执行费3234元。被执行人龙云宝、龙云平、蒋伟未自觉履行,本院按照出资比例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分别扣划了龙云宝86127.5元(应付案款本金82087.5元、利息1844元,诉讼费983元,执行费1213元);龙云平86127.5元(应付案款本金82087.5元、利息1844元,诉讼费983元,执行费1213元);蒋伟57745元(应付案款本件54725元、利息1230元,诉讼费983元,执行费807元),兑付申请人案件款本金437800元及利息9836.11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龙云庭、龙云平、龙云宝、蒋伟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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