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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淼与白山市至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2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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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602民初2065号
  • 案件名称

    王淼与白山市至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淼;白山市至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2065号原告:王淼,女,1989年5月10日生,满族,白山市浑江区政务服务和数学化建设管理局干部,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电话号码:186XXXXXXXX。        被告:白山市至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南岭广场汇鑫大厦2号门1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26910158840。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电话号码:136XXXXXXXX        原告王淼与被告白山市至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漏列诉讼主体,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王淼负担。        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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