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淼与白山市至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2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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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02民初2065号案件名称
王淼与白山市至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淼;白山市至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2065号原告:王淼,女,1989年5月10日生,满族,白山市浑江区政务服务和数学化建设管理局干部,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电话号码:186XXXXXXXX。 被告:白山市至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南岭广场汇鑫大厦2号门1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26910158840。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电话号码:136XXXXXXXX 原告王淼与被告白山市至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漏列诉讼主体,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王淼负担。 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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