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冲、李锡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2民申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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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民申61号案件名称
周冲、李锡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冲;李锡庚;周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申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冲,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瑶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锡庚,男,193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原审被告:周华,男,1979年2月1日出生,瑶族,住怀化市鹤城区。再审申请人周冲因与被申请人李锡庚及原审被告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湘12民终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冲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1.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上,申请人周冲与王书琴之间仅在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22日期间存在委托投资关系,2014年3月22日后,王书琴已将全部投资款20万元收回并转给周华,此后也一直是周华向王书琴还钱,申请人不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原一、二审法院仅凭一张改过的收条就认定申请人与王书琴存在借贷关系,明显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2.法律适用错误。申请人与王书琴非民间借贷,原判适用借贷法律法规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周华对与王书琴存在借贷关系无异议。周冲与李锡庚的妻子王书琴(已去世)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是再审审查的焦点,从在案证据分析,作为本案借款依据的主要证据就是周冲书写的与周华共同签名的“收条”,在王书琴去世前,如确系其同意由周华一人承担还款责任,则应要求周华单独重新出具借条或将收条上周冲的签名删除,但周华在该收条上多次进行批注、删改时,却始终未删除收条上周冲的签名,更没有单独出具借条,而结合周冲在二审上诉时“上诉人在收条上签名是因为上诉人和周华系亲兄弟,出于对王书琴的负责及让她放心”的自述,周冲在收条的签名可以视为是与周华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亦应承担还款责任。周冲主张案涉借款是经王书琴同意转借给周华一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进行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处理正确。周冲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莫劲枝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喜华书 记 员 段锦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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