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建国、兰州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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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601号案件名称
闫建国、兰州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闫建国;兰州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601号申请执行人:闫建国,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兰州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井儿街49号5单元D2层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71619149H。法定代表人:马丽娜,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闫建国与被执行人兰州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4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判:一、原告闫建国与被告兰州朗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兰州朗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闫建国装修款,并承担评估费、公证费合计27000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付9000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付9000元,剩余9000元,于2023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告逾期履行,原告可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案件款;三、被告兰州朗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四、原告闫建国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78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被告兰州朗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406.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闫建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16日、2021年9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兰州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兰州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3.2021年5月13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兰州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兰州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4.2021年8月21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兰州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兰州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5.2021年9月15日,因被执行人兰州郎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6.2021年9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告知申请人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7406.5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文俊审判员 荆 锋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琴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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