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黄媛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2执12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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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2执1268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瑞、黄媛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瑞;黄媛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2执1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瑞,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黄媛媛,女,1995年2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申请执行人罗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媛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黔0522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媛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即偿还申请人罗瑞借款75000元,向申请人罗瑞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申请执行费1025元。因被执行人黄媛媛未履行,据申请执行人罗瑞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媛媛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黄媛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税务、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黄媛媛名下的财产。经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黄媛媛名下无税务、工商登记、证券开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依法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黄媛媛银行账户,扣划其银行存款2170元依法发放给申请人罗瑞。3、通过向黔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黄媛媛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黄媛媛名下有位于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黔(2019)经开区不动产权第××号),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因该房屋已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4、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媛媛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黄媛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向申请人罗瑞告知,是否需要委托受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是否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是否需要对被执行人提起自诉,但申请人罗瑞均不需要作出上述行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处置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媛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罗瑞,并听取其意见,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2170元,债权尚有72830元未能实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媛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罗瑞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 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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