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李昊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02执2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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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2297号案件名称
李某、李昊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某;李昊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802执229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201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原告的母亲),女,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李昊,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作出的(2019)豫0802民初4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李昊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到位金额18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故此,依据本院(2019)豫0802民初4354号民事调解书,李某申请执行李昊抚养费纠纷一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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