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3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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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3166号案件名称
刘某与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某;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3166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丹,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人民路50号。 负责人:孙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桦甸大街163号。; 负责人:廖某,总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郝振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成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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